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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快递损毁、丢失,而寄件人未保价的情形,寄件人应当如何主张损失赔偿呢?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公司使用某某快递公司邮寄腰带并支付邮费,货物重量20千克,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污染导致腰带染色报废。后经鉴定案涉一条腰带价值评估价格为41元,重量约为70克。
快递公司辩称托运方在明知其托运的货物价值较大,却不选择保价,原告知道或至少是应当知道快递存在相应的保价条款,况且从一般的交易习惯及生活常识也应当知道邮寄贵重物品时需要进行保价,本案中保价的金额仅为200元,即使最终需要进行赔偿,快递公司仅认可按照200元(保价)金额进行赔付。后某公司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未果,以致成诉。
法院审理
自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仔细研读卷宗,依法进行判决。快递公司需赔偿某公司货物损失11726元(20千克/70克*41元)。至于快递公司未保价的抗辩,并不能因为公司没有进行保价而降低快递公司最基本的将快递安全送达的义务。
法官说法
本院认为该保价条款系格式条款,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方,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否则格式条款对寄件人不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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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快递未保价受损,损失如何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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