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人员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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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校内各单位在境内为本校教职工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审批

第四条  严格培训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填写《西南财经大学培训审批表》(见附件),列明培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全校的工作培训,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单位内部工作培训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六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八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培训应优先选择校内场地举办,如校内场所不具备举办条件的,应在开支标准内选择校外场地。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外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二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须提供《西南财经大学培训审批表》(见附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使用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培训计划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如违反本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财经大学关于会议、培训、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外宾接待等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西财大办[2014]38号)等规定中有关培训费管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承担且无经费支持的国家培训任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