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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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的管理,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入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财政补助收入包括财政教育经费拨款、财政科研经费拨款及其他财政经费拨款。

第四条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一)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二)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五条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教育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六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七条 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九条 学校校务会对校内单位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实施集体决策,依据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依法依规组织收入。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收取的所有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全部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取得的收入进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十三条  学校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