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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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与学生受教育过程直接相关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等。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职工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生教材费、体检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毕业生图像采集费等。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外为在校学生、教职工、校外单位和人员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洗涤、洗浴、网络使用、学生学籍档案及学历证明翻译翻印、校园一卡通补卡、体育场馆资源使用等项目收费。

第三条  学校各类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校内相关单位收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坚持“缴费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

第四条  学校校务会对校内单位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实施集体决策。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执行,并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校内相关单位是学校收费工作的具体执收单位,具体负责收费项目申请与成本测算、单位收费工作内部控制及收费工作等。

第六条  各单位收取的所有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取得的收入进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应将全部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须知、收费公示栏及网络等方式对社会进行公示;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调整收费标准。   

第九条  收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单位,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财经大学学费及有关费用管理规定(暂行)》(西财大办[2009]11号)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