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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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决算管理,全面、系统和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决算报告是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教育部决算编审要求,以年终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结合部门预算等材料,综合反映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 财务决算报告编制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决算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条 财务决算报表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财务决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年终清理结算

第六条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数据和各项拨款数据。清理核对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并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教育部拨款核对文件,逐项、逐科目核对学校各项拨款到账情况,保证数字准确。

第七条 清理核对收支款项。

(一)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如实列报。

(二)与校内独立核算二级单位核对上缴款项、应返还款项及应拨付的款项,并及时进行结算。

第八条 清理核对往来款项。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进行清理对账,由处领导审核后将核对清单留存归档。

第九条 清理货币资金。

(一)对货币资金进行清理核对。与开户银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二)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第十条 清理财产物资。

(一)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就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账目进行核对调整。

(二)财务处与教材科就库存教材进行核对调整。

(三)财务处与图书馆就馆藏图书账目进行核对调整。

第十一条 检查日常核算的正确性、合理性、完整性。清理科目账和项目帐,保证会计账簿记账准确。

第十二条 检查项目结余与基本支出结余情况。

第三章  年终结转结余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学校预算管理要求、项目性质以及报表编制要求,确定财务系统年终结帐方式。

第十四条 各账目核对无误后,根据决算报表报送时间要求,确定年终结帐的具体时间。

第四章  财务决算报告编制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一)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包括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表。基础数据表主要反映部门收支预算执行结果、资产负债、人员机构、资产配置使用以及事业发展成效等信息。填报说明是对基础数据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包括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年度主要收支指标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因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影响决算数据的情况说明等。分析表对部门决算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比较,反映部门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根据本年度部门决算数据对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及运行绩效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对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方案,对财务决算中的特别事项进行详细说明。主要包括:单位概况、年度事业计划完成情况和效益情况、年度综合财务情况分析、年度财务工作总结、下一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特别事项说明等。

第十六条 核对分析有关单位报送的报表资料,对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合并。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数据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报表中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编制说明和指标解释进行编制,表内各项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五章  财务决算报告审批及上报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学校校务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决算报告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总结等。

第二十一条 决算编制人员应在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财务决算报告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章  决算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决算经教育部批复后,按照教育部信息公开要求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