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财务制度

发布日期: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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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严格支出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中心)实施事权和财权相结合,所有收支由学校财务处集中核算;非法人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实施分级核算,实施委派会计监督、合并报表方式管理。 

第八条 预决算、融资、贷款、基建投资等财经事项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规定以及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规则。

 第九条 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会计委派人员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由校级部门预算和校内各单位预算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校级部门预算和校内各单位预算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学校校务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校级预算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学校重大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学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做好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注重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学校决算应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编制,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教育部。财务处应加强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学校各项资金管理、宏观决策等提供事实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2.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3.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教育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加强收费管理,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条  学校所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费票据归属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和销毁。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做到各项开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不断优化支出结构。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三十二条  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包括:

1.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2.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3.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计提折旧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年限及方法等。

第四十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对无形资产按规定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报备、报批。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负债包括:

1.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2.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3.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4.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管理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各项负债,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条  加强代管款项管理。代管款项的收支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控制代管款项的范围,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三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1.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4.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5.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教育部要求,逐步细化成本核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以及自身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学校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力保证。财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2.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3.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4.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5.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条  财务监督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规范、控制有效、防范风险,支持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