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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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包括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一流”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绩效拨款等。

第三条 校内各项目负责单位在学校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项目立项、论证、申报、评审、实施建设、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勤俭节约、讲求绩效。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按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紧密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科学规范立项,避免重复立项。

第六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组织校内外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论证与评审,论证与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期限、合理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等,并以此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已立项评审的项目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学校校务会批准后纳入项目库管理,按轻重缓急原则实施。

第八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落实项目实施各环节责任,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控,积极推进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实现预定目标。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依据批复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按照教育部项目批复及时下达预算,加强项目预算控制。项目负责单位须保证支出内容与项目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单位不得超预算、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除“双一流”专项资金可用于引进、聘任、培养学术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等人员经费外,其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财务处定期向校领导和校内相关单位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约谈预算执行较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预算执行情况同年终单位考评挂钩,学校年末对项目预算执行较好的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付执行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建立预算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注重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