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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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功能,科学配置资源,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控全校经济活动的功能。预算方案一经学校批复,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校内各单位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条 学校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五条 学校预算由校级部门预算和校内各单位预算构成。

第六条 学校预算年度为每年公历 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校院两级预算管理体制。学院(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自身事业发展需求,对学校预算下达经费和校内政策分配经费(各类创收经费、学费分成、捐赠收入及捐赠配比收入等),编制学院(中心)财务收支预算

第八条 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部门预算,组织、指导、审核校内各单位的预算编制,负责监督校内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是二级预算的执行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国家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校级部门预算和校内各单位预算均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校内各单位预算由职能教辅部门预算和学院(中心)预算构成。

第十三条 学校校级部门预算的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学校从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学校各类科研机构为社会提供的科研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核算学校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四条 学校校级部门预算的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可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构成。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职能教辅部门的收入预算为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经常性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六条 学院(中心)的收入预算包括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和校内政策分配经费两部分。校内政策分配经费主要包括学院(中心)各类创收经费、学费分成、捐赠收入及捐赠配比收入等。

学院(中心)支出预算由学校下达的经费支出预算和校内政策分配经费支出预算构成。学校下达经费支出预算按学校规定编制,各类创收经费、学费分成等校内政策分配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支出,支出预算须紧密结合学院(中心)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和其他工作实际需要编制,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课时费、学生论文评审及指导费、科研奖励、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学生社会实践经费、专项工作经费等。捐赠收入及捐赠配比收入按捐赠人意愿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支出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学校校级部门预算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编制。做到预算科学合理、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二上二下”流程编制。

“一上”:财务处组织召开预算培训会,明确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校内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综合考虑结转结余情况,按要求编制上报下年度收支预算。

一下”:财务处对各单位预算进行审核、分析、沟通汇总上报学校,学校研究决定下年预算相关政策及标准,财务处按学校要求下达下年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单位按照“一下”控制数,分项目编制经费预算明细。

二下”:财务处审核汇总“二上”预算,按学校要求下达。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项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项目负责单位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将项目立项、评审、预算编制等情况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照学校校务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预算执行、调整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一经学校批准,各预算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各类支出必须符合依据、标准、审批权限和使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财政拨款的项目经费支出,专款专用,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 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预算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临时需要追加预算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已有预算项目需追加预算,申报单位应当编制追加预算方案,提出追加预算的理由和金额,追加预算50万元以下,经审计处审计后按学校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分级审批,追加预算50万元及以上,经审计处审计后须将追加预算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按照学校校务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对新增加项目需要安排预算经费,申报单位必须向学校提供项目预算经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用途、建设期、预算金额等内容,追加预算50万元以下,按学校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分级审批,追加预算50万元及以上,须将申请报告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按照学校校务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存量资金作如下处理:

(一)职能教辅部门的经常性专项经费年末有节余的,学校将全部予以收回。

(二)学校对校内单位追加的项目预算经费,除项目需要验收、竣工审计、设备设施试运行等特殊情况外,项目建设期满后若有结余,学校将全部予以收回。项目需要延长建设时间,需要继续使用原预算经费或追加项目后续建设预算经费,须重新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三)学院(中心)各类创收经费、学费分成、捐赠及捐赠配比收入等学校政策分配经费和学校下达预算经费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纳入下年度预算编制。

(四)职能教辅部门基本支出经费年末有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并纳入下年度预算编制。

(五)财政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一)预算执行情况通报。财务处定期向校领导和校内相关单位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二)学校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约谈预算执行较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财政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同年终单位考评挂钩,学校年末对项目预算执行较好的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合理设置预算绩效目标,制定预算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院(中心)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向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预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