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关于会议、培训、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外宾接待等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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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会议、培训、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外宾接待等经费支出管理使用,现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财办行〔201490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会议经费管理

第一条 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填写《西南财经大学会议审批表》(见附件1),列明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会议起止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范围及人数、会议经费来源及预算数等,履行会前审批手续。涉及全校的工作会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单位内部的会议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条 严格执行会前预算管理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费额度。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召开的会议,应纳入单位当年预算,有会议预算批复后方可报销。若临时召开没有预算批复的会议,须按学校预算管理程序办理会议预算申报手续,待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召开会议。

第三条 选择适当的会议场所。会议举办单位应优先使用学校现有的场所召开会议,原则上不得将会议安排在校外宾馆、饭店等场所,更不得在高档宾馆、饭店及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确有需要在外召开的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出席、且经过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在五星级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可以报销会议费。能在本地召开的会议不允许到外地召开。因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到外地召开的会议,须书面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期不得超过两天。

对于人民团体、学会、协会根据章程、协议召开的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理事会等,参会人数和会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对于各单位开展的常规工作性会议,如科研项目评审、本科教学评估、教学名师奖评审、学科建设评估等,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会议天数和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确定。

第六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七条 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九条 电视电话会议应根据会议管理制度编制会议计划,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会议费开支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员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第十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收取的费用列“其他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经费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结算。报销会议费应提供《西南财经大学会议审批表》(附件1)、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费原始票据及明细。委托办会的必须提供相关协议。对于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执行资金结算支付管理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各类学术会议经费管理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十五条 严格培训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填写《西南财经大学培训审批表》(见附件2),列明培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全校的工作培训,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单位内部工作培训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七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为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1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八条 讲课费执行标准(税后)为: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二十条 报销培训费,须提供《西南财经大学培训审批表》(见附件2)、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支付应当严格执行资金结算支付管理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章 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锦江区、成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温江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附件3)。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所有的交通意外险每人乘坐一次交通工具只能报销一份,多买费用自付。单位可以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二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4)。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住宿费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出差超过一个月,出差人员须写明情况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研究生可以参照教职工(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本科生可以适当降低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教授,参照部级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及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司局级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对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提供免费住宿的,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科研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在预算范围内凭过路费等报销相关费用,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租车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租车合同。报销自驾车费用须填写“西南财经大学出差车辆行驶登记表”(见附件5),经单位或科研处领导审批后报销相关费用。对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个人承担。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条 除上述情况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出差购买机票,原则上应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因公出国经费是指学校预算管理的,用于学校教职工出国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加校外组团出国访问、个人出国进行业务培训学习等出国项目的经费。

第三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结合“三公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负责因公出国事项的全面统筹管理,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审批因公临时出国事项,指导校内各单位办理因公出国相关事宜。财务处对因公出国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第三十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在年初向学校申报因公出国计划,并按照批复预算严格执行,严控计划外公费出国。确需安排的计划外公费出国,须由相关单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财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开支标准如下:

1)国际旅费。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

省部级人员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软席列车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国内段补助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2)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人员需在出访国城市之间往来,须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报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城市间交通费在批准的计划内凭有效原始凭据报销。

3)住宿费。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后据实报销。

4)伙食费和公杂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严格执行相应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见附件6)。

第四十一条 赠送礼物。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事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讲究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四十二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十三条 办理因公出国经费报销手续,须附出国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7)、会议或培训通知、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原始凭据、报销当日的外汇牌价单或换汇水单,并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因公出国经费支出。对未履行审批手续、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国费用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支付。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五章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

第四十八条 外宾公务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公务接待外宾应填写《西南财经大学外宾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8),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经费预算等内容,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外宾公务接待活动结束,接待单位领导审签后报销。外籍专家来访、学术交流等活动,须填写《西南财经大学外籍专家来访备案表》(见附件9),由承办单位审批,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外宾公务接待经费报销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接待审批单、有效原始票据、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据。

第五十条 外宾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严格执行《西南财经大学外宾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见附件10)。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应在宣传中国文化同时以家常餐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对外赠礼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应当节约从简,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五十一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须从严控制。外宾5()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国内差旅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五十二条 外宾接待费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支付。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不得超标准、超预算开支上述各项费用。

第五十四条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变相列支、转移、隐匿上述费用。

第五十六条 不得以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培训费等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七条 不得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使用会议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八条 不得组织参会人员旅游和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

第五十九条 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本规定中所列活动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使用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审批、预算、报销程序。对未履行审批程序,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十二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对上述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如违反本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主管财务校领导负责审批。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遵照本规定执行。

附:1.西南财经大学会议审批表

2.西南财经大学培训审批表

3.西南财经大学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4.西南财经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5.西南财经大学出差车辆行驶登记表

6.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

7.西南财经大学教师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8.西南财经大学外宾公务接待审批表

9.西南财经大学外籍专家来访备案表

10.西南财经大学外宾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附件1-西南财经大学会议审批表
附件2-西南财经大学培训审批表
附件3-西南财经大学出差人 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附件4-西南财经大学差旅住宿 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5-西南财经大学出差 车辆行驶登记表
附件6-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 、伙食费、公杂费标准
附件7-西南财经大学教师因 公出国(境)申请表
附件8-西南财经大学外 宾公务接待审批表
附件9-西南财经大学外 籍专家来访备案表
附件10-西南财经大学外宾 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