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委派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21  
点击次数: 次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强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学校宏观调控和和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规定和学校的决定,我校拟实行会计委派制。

第二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会计管理工作,涉及到委派单位、委派人员、被委派单位的权利、义务等。既要保证学校作为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也要保证被委派单位依法行使理财权和经营自主权;既要有利于学校加强管理和宏观调空,又要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学校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做法是,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由学校作为所有者,向非法人二级单位或校办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把委派财务负责人与对被委派单位领导人的管理责任约束结合起来,督促被委派单位负责人和委派财务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编制由人事处单列,其职务晋升、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待遇等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与被委派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五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按“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财会人员本人申请,接受委派单位提出意见,由财务处提出建议名单,组织人事部审核批准。委派会计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任期为2-3年。

第六条  被委派单位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不得擅自撤换。确因工作需要或委派人员不再适合委派岗位工作的,被委派单位可向学校提出意见,由学校决定是否更换委派人员。

第七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应依照《会计法》正确履行职责。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对被委派单位的财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指导派驻单位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设置会计核算系统、规范会计核算,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组织审核和填写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财务分析,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工作提出财务管理具体要求,有权对被委派单位会计机构中岗位分工和人员调整提出主导性意见;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依法对其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监督被委派单位执行学校确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用书面材料向学校管理部门汇报。

第九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代表学校监督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根据需要出席被委派单位各种经营管理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和决策。

第十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既要积极支持派驻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又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派驻单位则应充分保证受派人员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共同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对委派财务负责人进行定期考核。财务处负责考核其会计基础、业务能力、工作质量和工作业绩,所在单位考核委派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对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对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财会人员,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