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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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校资金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属独立核算单位需在国家专业银行开设帐户的,按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办理;并须具备会计单位的基本条件,有熟悉财政法规、掌握财务基本知识和认真负责的基层领导;有合格的财会人员;建立了各种必要的财务规章制度。

二、校属独立核算单位开设独立帐户,须先提交开户申请,经财务处审批,报财政部专员办批准后,方可向专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应及时将开户银行及帐号报财务处备案。每年度终了,应根据国家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将清理自查情况报校财务处。财务处统一将全校银行账户报财政部专员办进行年检。

三、校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无权在专业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必须统一在校资金管理结算中心开设内部帐户;一切业务要通过校资金管理结算中心办理。

四、单位银行帐户需要变更名称、合并或撤销的,必须报财务处批准后,方能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及时将变更、合并或撤销的帐户报财务处备案。

五、各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必须切实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银行检查时,各单位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3.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取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不准签发远期的支付凭证。

5.及时、正确地记载和银行的往来帐务,重视对帐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

6.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国家、集体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任何单位不得开设“小金库”。

六、校资金管理结算中心必须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1.把好开户关。对各单位申请开户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办理,开立帐户时,要分清资金性质,正确使用科目;要建立开、销户登记制度。

2.经常检查帐户使用情况。校资金中心有权随时对各单位的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帐户管理档案,经常进行帐户分析,对非法帐户应予取缔,并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及时与单位对帐。除按规定抄送对帐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帐,切实做到银行与单位帐户相符。

4.各开户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财政部专员办的管理和监督

七、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和违反规定使用帐户,逃避检查的,一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理,并依据情节轻重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领导进行处分。

八、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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