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监督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16  
点击次数: 次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学校财务工作,完善各级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制定了《西南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监督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南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监督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西财大办[2008]29号 

 

 

 

西南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监督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学校财务工作,完善各级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

1、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必须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依据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各责任人应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其职权和义务。

2、各责任人应认真贯彻国家的各项财会法规、制度,了解并掌握学校事业运行规律和财会工作规律.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要按规定行使职权,努力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事业任务,又要敢于承担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3、各级领导要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财务工作的质询、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财经工作都应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

二、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科学性

预算是学校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组织学校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完善预算控制系统,增强预算的执行力,适应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根据院系和机关职能部门工作的不同性质、内容和特点,学校预算体系分为“院系预算”和“机关职能部门预算”两大部分。

(一) 院系预算

院系预算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经济保证。院系预算由教师教学科研业务费、学生经费、办学项目经费、办学规模经费、教学经费、辅导员经费、导师小组经费、学科和新专业建设经费、岗位聘任津贴等构成。为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除教学经费、岗位聘任津贴、学科和新专业建设经费按项目下拨外,其余经费按“校拨经费”和“院系基金”归类打捆下拨,取消“一费一本”的管理方式。由学院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方面统筹安排使用。

(二)机关职能部门预算

机关职能部门预算经费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预算是保障各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要的支出。采用“定额制”编制。

2、项目支出预算根据费用发生的持续性,分为经常性专项业务费和专项建设经费。采用“申报审批制”编制,按项目建设内容归集到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申报。

(三)预算的管理

1、院系预算

(1)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私设“小金库”。院系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2)经费打捆下拨、统筹使用后,各院系必须依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关于院系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单位院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财务处备案。

(3)院系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

(4)院系经费使用坚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制度,各院系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对院系经费进行管理。

2.基本支出预算

(1)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不得开支奖金、劳务费、加班费和临工工资等人员经费。

(2)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当年不再调整,增人不增预算,减人不减预算。严禁超预算开支,超过预算财务处不办理费用借支和报账手续。

(3)对确因工作需要需追加预算,由审计处对该单位开支情况进行审计后,按资金审批权限报批。

3.项目支出预算

(1)项目支出不得开支招待费、本单位人员奖金、加班费、劳务费;所有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招待费均在基本支出中列支。

(2)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必须按原预算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调整预算的决定。

(3)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挪用和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对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单位,一经发现,停止项目经费支出,并对已发生的支出从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中扣回。

(4)对年初无法预计而在年度中增加的项目,填写“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表”,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并作追加预算处理。

4、 年终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

三、加强收入、银行帐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一)收入管理

1、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文件、合同或协议,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账。

2、收入分配的权限属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财务处再按学校相关政策分配、划转到各单位预算辅助帐户。各单位必须确保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收入。

3、严禁“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国家、集体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二)银行帐户管理

1、除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外,校内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对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二级核算单位在学校资金结算中心开户,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办理收入、支出业务,

3、非二级核算单位通过财务处办理各项结算业务,原则上不在校资金结算中心开户。

4、校内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一律实行通过财务处划转的方式结算,不得收取和支付现金。

四、加强票据统一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1、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收费项目报批和票据管理工作。收费实行申报制;票据使用实行登记制。

2、所有收费项目须经有关机构审批后方能实施。需由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按《收费许可证》所列标准或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其他校内服务性收费由收费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报校务会审批,或采用听证会方式确定。

3、对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更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对确需变更标准的,按上面第二条款所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4、学校现使用的票据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和《西南财经大学收款收据》三种。各单位在收费时,应根据收费项目的性质使用相应的票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之外的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使用《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学校内部的业务往来,使用《西南财经大学收款收据》。严禁使用自制收据或在外购买的非正式收据收费。

5、各单位需要领用票据时,须填写“西南财经大学票据申领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使用数量特别大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五、强化一级核算,规范支出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学校支出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支出。各类支出均须纳入学校预算,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单位只设辅助帐,不设财务帐,所有支出通过财务处报帐支付。

2、财务处根据学校审定的各单位预算项目、范围、额度以及国家财经制度,严格审核各项开支,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不予办理。

3、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各类招待费应在规定额度范围内,严禁超额使用。

4、明晰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费用支出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二级单位财务管理

1、后勤服务总公司、成人教育学院等二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委派会计由学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在编制上不属于派驻单位。

2、委派会计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任期2-3年。

3、委派会计应依照《会计法》正确履行职责,协助派驻单位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设置会计核算系统、规范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代表学校监督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参与被委派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委派会计既要积极支持派驻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又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派驻单位则应充分保证受派人员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共同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水平。

4、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委派会计的工作,对拒绝接受委派会计、不配合委派会计工作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5、对委派会计进行定期考核。财务处负责考核其会计基础、业务能力、工作质量和工作业绩,所在单位考核委派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对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对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财会人员,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二级核算单位应按时向财务处报送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年度末应报送年度会计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状况等。

7、二级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与审计的检查和监督。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可随时调阅二级单位财务资料,各单位不得拒绝。

七、明确责、权、利,逐步推进学校资源有偿使用

1、明确学校与二级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责、权、利,划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消除资源“无偿使用”观念,强化“有偿使用”意识。

2、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学校资源(包括人、财、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应按使用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向学校缴纳使用费;对学校代垫的人员工资,年末必须足额交回学校。

3、随着后勤改革的深入,逐步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规范管理体制,界定保障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范畴。对保障性服务严格成本核算,实报实销;经营性服务自负盈亏,水、电等能源耗用以及使用学校其他资产,按使用数量向学校交纳费用。      

八、完善经济监督体系

1、强化审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维修工程、大宗物质采购、专项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以及学校控股校办企业的审计和监督力度;完善基建工程过程审计制度;每年对院系、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2、强化监督。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务处汇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内重点单位以及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须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按问题性质给予暂缓拨付预算经费和报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处理。强化财务处对校内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附 则

本《实施意见》自学校通过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