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报销须知

发布日期: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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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财教[2002]6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编制项目预算应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资助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接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应在以下规定的支出范围内,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及学术会议费,资料及印刷费,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习刊物订阅费等。

2、仪器设备费:专业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

3、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室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4、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其中面上项目不超过资助金额的15%,重点项目不超过资助金额的10%。

6、劳务费: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面上项目不超过资助金额的15%,重点项目不超过资助金额的10%。

7、管理费:不超过资助金额的5%。

三、项目经费的结项

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财务处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财务处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资助项目决算表编制资助项目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