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报销须知

发布日期: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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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教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教[2007]第30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要求

1、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3、制定项目预算应接受我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应在以下规定的支出范围内,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1、资料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搜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的购置费等。单张金额上千元的原始单据须附清单。

2、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上述费用可以报销但没有正式收据的费用,必须有收款人签字或手印,相关情况说明及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

3、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按国家差旅费标准执行,其中市内交通费可以报汽油费和出租车费,但应事先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报告,说明开会或调研的地点,提出汽油费和出租汽车费等的预算,经批准后,财务部门在差旅费预算内凭票据报销。

4、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或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费用。会议中的餐费不能单独报销,必须与会议费发票一起报销。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6、设备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达到规定的固定资产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入产手续。

7、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相关人员。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总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10%。

8、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10%。

9、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单张金额上千元的原始单据须附清单。

10、管理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3%。

11、办公用品:办公用品须附清单或发票上列示明细。

12、其他

三、配套经费的报销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配套经费经学校科研处核定经费总额,财务处按校管课题规定报销经费。

四、项目经费的结项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核算项目收支明细,编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财务处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

五、其他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